党支部工作实用手册
第一章 党组织设置及党支部工作职责
一、组织设置
(一)党支部的建立或撤销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凡在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中,正式党员x人以上的都应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x人的,可与工作相衔接的单位或部门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
(二)党员在x人以上,不足x人的党支部,一般不建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x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x名。党员在x—x x人的,应建立党支部委员会。设委员一般x或x名。设书记x名、也可设副书记x名。党员xx—xxx人的,一般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x或x名,设书记x名、也可设副书记x名。党员人数在xxx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xx人以上不足xx人或xx人以上不足xxx人的,如确实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建立总支委员会或党的委员会,但要从严掌握。
(三)党支(总)支部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为两年或三年。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改选,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应按期改选党支部书记。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选举,应报上级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为了便于管理党员和开展工作,党支部可根据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若干个党小组。划分党小组不宜过多,每个党小组不应少于x名党员,其中至少要有x名正式党员,并设党小组长x人。建立或撤销党小组由支部委员会决定,组建后支委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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