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应急管理部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安全法》和《xxx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基础,并结合近年来我x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1.3事故分级
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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