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明责履职实施办法
2021-02-11 15:30:37 321

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明责履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履职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纪委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依规依纪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乡镇纪检干部队伍。

第二章  严格任职管理

第三条  乡镇纪委在乡镇党委和县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县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乡镇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四条  注重选拔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担当尽责、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干部担任乡镇纪委书记。

第五条  严格乡镇纪检专干准入条件,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勤奋敬业、廉洁自律、心系群众的干部担任纪检专干。全县二类乡镇各配备x名纪检专干,三类乡镇各配备x名纪检专干。纪检专干年龄一般在xx周岁以下、中共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为公务员身份。

第六条  乡镇纪委书记的任职,由县纪委监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并共同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后,报县委研究决定。乡镇纪检专干由乡镇党委按照准入条件提出推荐人选,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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