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高校)
2021-02-23 08:40:12 192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高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xx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就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特制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系)党政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主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负领导责任。

学院纪委、监察室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学院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省教育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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