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学校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
2019-11-11 14:36:26 86

XX县学校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及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幼儿园党组织参照执行。

二、党的组织设置

3.基本设置形式:正式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

5.公办中小学校党组织设置: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中小学校,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学校(教学点),可就近就便与其他学校建立联合党组织。暂时没有党员的学校,要通过调剂或聘任党员教师、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推动尽快建立党组织。新建学校,应同步谋划党组织组建和党的工作开展。

6.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时没有党员的学校,要通过聘任党员教师、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推动尽快建立党组织。新建学校,应同步谋划党组织组建和党的工作开展。

7.其它类型党组织设置: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按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关系或便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设置。

8.隶属关系:党组织成立或撤销,由上级党组织决定;所有基层党组织,都要明确有负责主管的上级;跨村跨乡经济社会服务组织中建立的党组织,原则上谁批准谁主管,或由县级组织部门确定隶属关系。

9.设置调整:每学年对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10.纪检机构:学校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委员会、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11.群团组织:学校党组织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班子队伍建设

12.班子职数:中小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党员数不足7人的,可只设书记1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副书记。

13.班子任期:中小学校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一致。期满按时换届,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4.骨干队伍:公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符合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要求,党组织书记、校长由一人担任。建有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善管理、有奉献精神的要求,选优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民办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15.自身建设:班子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管理制度健全,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至少开展1次中心组理论学习。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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