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移交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房屋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方案如下:
一、领导机构
为确保房屋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有序进行,成立XX县房屋登记档案资料移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X X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XXX XX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XXX XX县住建委主任
成 员:XXX XX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X X XX县政府办公室第三秘书科干部
XXX XX县房产管理所副所长
XXX 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
二、移交内容
(一)原始纸质档案资料
1、登记簿及相应登记结果。
2、登记原始档案资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以及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等。
(二)电子数据资料
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三、移交的具体要求
(一)纸质档案资料的移交。
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关于“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管理”的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现有的房屋档案进行清点、分割。分割完成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管理。分割未完成之前,对原始纸质档案,按照“共同存放、明确职责、各自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房屋档案的存放地点不变,由县国土资源局派人进驻县住房城乡建设委(XX县房产管理所)档案室开展工作,按照“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管理”的规定,各自按职责对房屋档案进行管理、使用。房屋登记涉及的档案资料查询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档并出具查档证明。
(二)电子数据资料的移交。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XX县房产管理所)对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验后,开通端口供县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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