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镇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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