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局机关)
2022-06-18 00:22:30 137

信访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局机关)

 

为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规范信访办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事业单位

二、职责分工

局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分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领域的信访事项负责。各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处理本单位的信访事项。

(一)信访办理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投诉、直接来信、来访等途径,向国家、省、市、区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咨询问题、寻求帮助、投诉举报、提出建议等事项。

2.由办公室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交办、催办、上传相关办理材料。

3.由办公室负责统计上报信访办理情况的相关报表。

4.由办公室负责与区信访局沟通协调其他信访有关事项。

(二)科室、事业单位落实1名同志担任信访办理工作联络员。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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