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工作规则(局机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局机关党委专责机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推动机关治理和人社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直部门机关党委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是市人社局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在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和局党组领导下,协助单位负责人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推动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相互促进。
第三条机关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人社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增强机关党建生机活力和工作实效。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x年。
第五条机关党委委员一般为x至x名,最多不超过xx名。机关党委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机关工委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x年。
机关党委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机关纪委,下同)。机关纪委书记可以专任,也可以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担任。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