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法官遴选制度的几点思考
2022-09-29 23:49:34 83

关于完善法官遴选制度的几点思考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实现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与精英化。然而,在人民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的压力之下,不少法院相应提出扩大法官员额比例、增加办案人手的迫切需求。从经验层面分析,法官人数越多,法律适用统一的难度可能会越大,职业保障待遇可能会较难提升,进而对于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可能会随之减小。这种连锁反应式的背反效应,应当讲与改革的初衷和目标不符,亟待引起重视。

那么,如何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单从增加办案力量角度考虑,在确保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前提下,配足、配强法官助理,应当是现实可行的方案。即让法官专司裁判职责,让法官助理分担绝大部分审判事务性工作。事实上,现在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置比例,大多没有达到1∶1以上的要求。所以,从专业化视角审视,真正应当增配的力量是法官助理,且目前尚有较大的努力空间。

诚然,眼下增配法官助理受制于政法编制。倘若探索破解之道,可否实行编制内与合同制管理的二元法官助理制度。即直接从高校或社会上聘用部分法科毕业生,从事两到三年的法官助理工作。聘用合同期满,这些在法院取得宝贵执业经历的法律新人,可以更加理性的自主择业。在此,域外已有相关经验,足可引为借鉴。

一旦在编法官助理队伍变得庞大,其职业发展空间如何解决?不妨设想,进入公务员序列的法官助理可以存在四种职业发展选项:一是经过择优遴选,适时递补进入员额法官队伍。二是经历3次左右的遴选之后,可以自愿选择做职业的法官助理。本岗位已设高级职称,唯有专心本职者,才是拾级而上的合适人选。三是根据法院的岗位职责需要,部分法官助理可以转岗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如立案、信访、执行等需要法律专业知识,但又区别于法官主要从事裁判职责的岗位。四是对于其中显露行政管理潜质的法官助理,又可以调整到案件管理、人事政工等司法行政工作岗位。这样多向流转,既可保障法官助理具有足够的职业发展空间,也可保证法院干部队伍的整体优良素质。那种认为法官之外可以适当降低法院准入门槛的见解,从整体协调性上检视,乃是不利于司法裁判所需要的严谨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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