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整改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计整改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对审计整改定义和结果认定类型的划分存在困难
一是对审计整改的理解存在偏差,影响审计整改规范化建设。目前对审计整改的定义没有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不同主体对审计整改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如有的将审计整改理解为在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结果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纠正的过程。这种认识将审计整改定义为单个主体的独立活动,理解上较为狭隘,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改效果。另外,个别地方党委、政府对审计整改的责任认知还不充分,无论整改主体责任是谁,都直接要求审计机关牵头整改、督促落实、汇总结果、起草报告,不仅增加了审计机关负担,还容易导致整改主体责任错位甚至缺位。
二是对审计整改结果认定类型划分存在难点。首先,法律上存在盲区。目前,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没有对审计整改结果类型进行划分,仅有部分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审计整改类型加以分类。如2021年,四川省制定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认定标准指导意见,将审计整改认定标准分为“已完成整改”“基本完成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四类。其次,整改标准未确定。目前,审计署对审计整改的标准化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指导意见,仅个别地方结合自身情况对整改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由于整改标准未确定,不同整改机构和整改人员的整改效果具有差异性,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对整改结果的认定存在差异;同个审计机关的不同人员,对同类型审计问题的审计建议可能也不相同。涉及司法诉讼问题方面,有的认为只要提交了司法诉讼就可以认定为已整改,有的认为只要有法院的判决书就可以认定为已整改。再次,开展审计整改工作有偏差。一方面,审计机关不同业务部门无法精准、统一判断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整改成效;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的整改措施与审计机关认定的整改措施存在偏差。
(二)审计整改结果认定相关程序不完善一是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工作机制不健全。
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与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在审计整改环节中的指导监督和对整改结果的初步判断作用发挥不充分。有的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仅将行业下属机构的整改文件转送给审计机关,有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将结果认定全部交给整改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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