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xx地区包容性营商环境评价与建设路径的思考
营商环境建设需要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国务院首次以立法形式在2019年10月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兴业行为。中国经济发展到了今天,特别是在更加强调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整个市场的氛围都在改变,国家经济政策上也更加强调公平、平等与包容[2]。因此,立足经济从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大局,要求政府在提供政策、服务的同时,更多地关注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城市人居环境、交通状况、居民幸福感、外来人口的身份认同等多维度的包容性营商环境建设。区域环境不仅有利于吸引资本和企业成长,而且有利于当地居民的持续生存与发展,不断提升当地居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促进该区域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营商环境建设一般以营商环境建设发展模式呈现,其中以突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及高效率的新加坡的法治化优先模式、香港的国际化优先模式、深圳的效率优先模式、天津的便利优先模式为典型代表[3]。包容性营商环境建设不仅仅是依靠某一单方主体所能完成的,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营商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一部分,尤其是包容性营商环境建设与优化需要多元主体共同营造。在中国社会治理语境下,政府依然是包容性营商环境建设营造的主导性角色,同时市场与社会主体则是有效参与其中。因此市场主体是包容性营商环境建设中最为直接的体验者与评估者。同时,社会主体在包容性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有效参与能够提高包容性营商环境建设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如此社会主体也就成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为进一步给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向好发展提供政策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包容性绿色发展跟踪调查(IGDS)”以包容性营商环境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研。本调研旨在了解全国七大区域营商环境建设的现状、问题,并根据调研数据和相关实践案例资料,结合地区特征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以促进全国包容性营商环境的建设和不断优化。
一、问卷发放与样本分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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