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一人公司”以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与探索
01
引言
股权是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体的复合性权利,在夫妻离婚、分割股权时,有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方式。例如:
在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出资,成立“一人公司”A,丈夫张三是该公司唯一股东。现在张三和李四离婚,应协议优先,由双方共同商议股东资格的转让和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决。
02
关于“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人公司”规定在旧公司法中,民法典及新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旧公司法把“一人公司”放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节中,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情况予以规定的,也就说明“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情况。旧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三节,用了七个条文,对“一人公司”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旧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这里着重研究的是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一人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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