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 价格监管的公告(县市区通用版)
广大经营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保防控期间我市人民生活必需品和相关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各相关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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