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2020-02-03 15:07:07 115

省级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救灾物资管理,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水平,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xx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政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救灾物资(以下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省级资金采购,专项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含中央调拨给xx省的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管理遵循“省级所有、市州代储、专项管理、专物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接收的救灾捐赠物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减灾备灾中心及各救灾物资代储单位负责救灾物资的入库组织、储备管理、发出运输等工作。


第二章  救灾物资采购及入库


第六条 按照省级启动《xx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和常年需救助人数的救灾物资需求,结合上年度自然灾害情况、上年度救灾物资使用情况、现有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及现有救灾物资品种结构等,由省民政厅提出本年度救灾物资采购计划,商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救灾物资的,省民政厅及时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应急购置计划,报省政府审批。


阅读全文
(想阅读完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如果喜欢本篇内容,请赞赏鼓励哦!
尚未有人赏赞,赶紧来一个吧
查看更多>>
请选择打赏类型
¥0.01
¥1
¥365
¥188
¥99.99
¥66.6
¥52
¥6.66
¥6
赏赞

分享: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相关内容
    热门推荐
    • 本周热门
    • 本月热门
        二维码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

        0.07975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