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救灾物资管理,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水平,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xx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政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救灾物资(以下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省级资金采购,专项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含中央调拨给xx省的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管理遵循“省级所有、市州代储、专项管理、专物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接收的救灾捐赠物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减灾备灾中心及各救灾物资代储单位负责救灾物资的入库组织、储备管理、发出运输等工作。
第二章 救灾物资采购及入库
第六条 按照省级启动《xx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和常年需救助人数的救灾物资需求,结合上年度自然灾害情况、上年度救灾物资使用情况、现有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及现有救灾物资品种结构等,由省民政厅提出本年度救灾物资采购计划,商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救灾物资的,省民政厅及时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应急购置计划,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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