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优化和调整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部署,结合《x市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x粮检〔2017〕20号)(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方案》),市局决定开展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优化和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原则
在坚持“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周期管理”原则要求的基础上,立足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和机构改革现状,对遴选确定的全市首批4个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同时结合执法督查重点工作,新增1-2个创新示范单位。
二、工作安排
(一)重新确认
1.审核对象。此次重新审核确认的对象为2017年获得“全国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称号的xx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审核标准。严格按照《创建活动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再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的,报国家局撤销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基本条件且机构名称未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对符合创新示范单位条件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称号并进行名称变更。已撤销称号的,不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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