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的实施细则(市级)
2020-02-03 22:43:45 120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的实施细则(市级)


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xx办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同意,现就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1.只保留1项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即由督导室牵头的对县市区教育局年度考核、由局人事科牵头的对市直学校的年度考核,且每年只得开展1次。


2.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拟开展的涉及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的业务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于每年2月底前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报局党组审批,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印发执行,并及时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备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也应统筹实施、务求实效,并按程序报备。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严格执行年度计划,计划之外,确需开展,需一事一报,提交局党组研究,并上报请示市委办、市政府办。


3.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突出重点,精简数量,控制频次,对同类事项合并进行。


4.督查检查考核主要看工作实绩,不得对资料编制和装帧提出繁琐要求。


5.深入践行群众路线,大力倡导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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