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各级党委、纪委,党委的组织等部门,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统称为党组织)对其所属的党组织、党员及其管理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为管理对象)问题线索及问题的处理方式。
第三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规依纪、严格程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纪委负监督责任;基层党组织承担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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