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指在家庭或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聚餐活动。
本《规定》所称乡村厨师是指流动服务于各乡村,得到村民普遍认可,并为村民集体聚餐提供餐饮服务的团体或个人。
第三条鼓励专业餐饮经营企业或由乡村厨师组成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专业服务队承揽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职责,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信息登记备案、乡村厨师管理、村信息员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现场勘验、协助调查等工作。
村信息员负责收集并备案登记辖区内乡村厨师、举办聚餐负责人信息及加工制作厨师信息,对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现场指导,向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指导管理、应急处置、监管人员培训、食品安全宣传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及培训。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经营企业或专业服务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乡村厨师)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