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县级)
2020-03-01 21:46:15 119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县级)

 

按照通x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政府,现就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有关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准确把握“三公”经费范围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主要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包括单位用于公务车辆购置(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停车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住宿费、交通费、用餐费等。

二、科学编制“三公”经费预算

本着厉行节约原则,科学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规模,强化“三公”经费分项管理,确保“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总规模较上年只减不增。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原则上实行零增长和负增长。财政一般应在年初因公出国(境)经费额度内安排出国(境)经费,对上级临时性安排或紧急特殊情况下因公出国(境)的,需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安排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双控”管理。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总规模控制(有新增车辆的,参考限额标准等适当调整);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车均经费,严格按统一规定的限额标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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