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和“三费”管理要求 (范文)
2020-03-01 21:56:26 208

“三公经费”和“三费”管理要求 (范文)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持续规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以下简称“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以下简称“三费”)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从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专项检查监督的情况看,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持续加以改进,主要表现为个别项目报销时间滞后、凭据不全、事前审核缺项、报销依据不足、执行相关规定不彻底等。为进一步落实财政监督检查整改任务,进一步规范全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三公”和“三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加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三公”和“三费”管理刚性约束

严格控制“三公”和“三费”,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加强政府财政预算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廉洁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对公用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办公的意识,站在讲政治、讲纪律的高度,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财政预算,加强财务监管,严控“三公”和“三费”开支。 

二、严格执行制度,进一步规范“三公”和“三费”支出管理

(一)公务接待:严格按照《xx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委办发[20xx]x号)和《xx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x财外[20xx]x号)文件执行,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异地部门间非必须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调研等活动的公务接待。对来访人员的公务接待根据来函只能安排一次工作餐,除此以外原则上由来访人员自行用餐。如对方需我局或局属单位协助安排其他用餐的,只能安排xx元以内的工作餐或xx元以内的快餐,并由用餐人员缴纳费用,我局或局属单位应出具《xx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交款凭证。对无来函的一律不得接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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