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公务接待费
(一)单位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单位人员指导工作、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等,发生的有关餐费是否可以依据邀请函列入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单位人员指导工作、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等,在履行单位内部审批手续后,可以依据邀请函等,按照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合理的科目列支。
(二)公务接待中负责接待的具体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的随行人员发生的餐费及标准如何掌握?
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本单位就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照早餐每人每次不超过xx元、午餐和晚餐每人每次不超过xx元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有关领导的随行人员发生的就餐费用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关于差旅费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异地挂职、交流锻炼、赴外省市长期借调等是否适用差旅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的行为。异地挂职、交流锻炼、长期借调等发生的时间较长,不适用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得按照差旅费有关标准领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对于上述公务行为,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往返频次,可以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对于发生的就餐费用,各单位根据干部所挂职、交流或借调单位和本单位的日常用餐保障情况,合理确定是否给予就餐补助以及报销标准。对于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考虑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发放上下班交通补贴及公务交通补贴,原则上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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