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的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党委对本单位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进一步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中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鼓励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二章 实行区别管理
第五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区别于其他性质的出访,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实行区别管理。
(一)教学科研人员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在读研究生),以及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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