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市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市本级国有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xx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本级国有监管企业,包括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通信、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工作。各企业对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规范制度和严格履行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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