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厅级以下(含厅级)出国人员。
第二条 各县区(xxxx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为目标,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组派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严格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县区(xxxx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统筹安排、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从严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对外交往需要,于每年xx月xx日前研究制订下一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访计划。
(1)地厅级人员出访计划(包括团长名单、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出访任务等)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外事办)汇总,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按审批后下达的计划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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