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通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运行、资产管理、能源资源节约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 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集中统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本级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部门,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主管市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全市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机关事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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