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笔杆子余爱民老师专题系列之21:税改后农村公益事业怎么办?
2020-03-05 07:40:09 175

大笔杆子余爱民老师专题系列之21:税改后农村公益事业怎么办?

编者按:税费改革后农村公益事业要不要办?怎么办?这是当前农村干部面临的一大难题:不办,会影响干群关系;办,又苦于没钱;找农民,又怕违反有关政策。最近,监利县委政研室副主任余爱民,就此走访了该县21个乡镇105个村,他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颇有启发意义的参考文本。从今天开始,本报分期刊发,请关心农村工作的朋友注意。编者感到,他的调查报告所以成功,就在于作者敢于正视矛盾,深怀忧患之心和爱民亲民之情,紧紧抓住了税改后农村工作的一大热点和难点;在于以严谨踏实的作风,走百村、串千家,打捞到第一手鲜活的材料;在于作者远离“八股”、不饰雕琢,以朴实无华的文风,为我们奉献了一道真正散发着泥土芳香的精神食粮。


税改后农村公益事业怎么办?

——湖北监利百村调查

 最近一段时间,我借工作之便,就“税改后农村公益事业怎么办”这个问题,走访了监利县21个乡镇105个村(每个乡镇5个村),“故事”听了几百个,笔记录了两大本,想用一两句话提炼调查结果有点为难,不过,有位村干部编了一段绕口令,倒是可以帮我这个忙。他说税改后的农村公益事业“有些事情急需搞,因有政策不好搞,可让群众代表搞,但要监督规范搞,不搞群众有怨言,乱搞税改就白搞,农民应该出钱搞,国家也要参与搞。”

一、监利县委的审慎探索

手头有几份资料,看得出监利县委在“税改后农村公益事业怎么办”的问题上非常稳重又比较积极的态度。

一份是今年8月19日,县委书记余日福在全县农村税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关于兴办公益事业这一块是这么说的:

“发展是硬道理,离开了大发展谈些修桥修路的小事,那不是科学的发展观。办好事应该,但要量力而行,社会事业与经济要协调发展,监利的老百姓如果温饱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他们也不奢望社会事业达到一个现代化的水平。我们有的地方,不要拿建设公益事业的帽子来掩盖一些见不得人的东西,比方说搞点政绩工程,搞点形象工程。这样做,老百姓实际上是不同意的。”

余日福同志这段话是有所指的。这场大会上,县税改办通报了全县税改方面的16个问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3个乡镇以建乡村公路为由挤提村级两工和一事一议经费,少数村违规收取村级公路集资,个别村农民不堪乡村两级公路集资重负,意见很大。这些问题引起了县委的高度重视,分管税改的县委副书记傅先明还为此在大会上拍了桌子。这些问题在会后都得到了整改,相关组织和责任人受到了处理。

余日福在这场讲话中针对“现在乡村干部处于两难境地,不为群众办事,怕群众不拥护;想搞一点事业,又怕违反政策”讲了五句话,叫“五个宁可不可”:“宁可放慢公益事业的速度,不可违背税改政策的落实;宁可牺牲政府的政绩,不可牺牲政府的形象;宁可得罪少数干部,不可得罪多数农民;宁可让干部过紧日子,不可让农民过苦日子;宁可让少数人说政府没有人情味,不可让多数人说政府没有党性原则。”

这个会上正式提出:监利高速公路连接线的建设暂缓执行(按高速公路修筑进程,可以推后两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定要规范操作(只能由村民理事会操作,不得由村支部操作)。

另一份材料是今年9月20日,监利县委、县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农村税改政策、严肃税改纪律的若干规定》(监发[2004]12号文件),简称“十六个不准”,这“十六个不准”全县乡村干部多数知晓,其中第四个不准是专门针对“公益事业”定的。原文如下:

不准乡(镇)、村提卯子集资。对那些急需办、大多数群众同意办的一些公益事业,如修桥、修路、新建水利设施等,要按村民自治的办法,由村民自发组织,从村民中挑选代表来办,村民委员会对资金收取使用等情况要进行监督,对违规集资的,除一律取消和清退到户外,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处分。

正当我修改这份调查报告时,监利县以县委办、县政府办的名义下发了一个《关于切实解决三个突出问题,认真做好当前农村税改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的第三个问题就是“严格规范兴办村级公益事业行为”,与前段引文类似,但更加具体明确,原文照录:

乡镇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提卯子集资兴办公益事业。对那些急需办、群众有强烈愿望办的一些公益事业,如本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等,一定要在充分考虑本村农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并按村民自治的办法,由村民自发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2/3以上的农户同意并签字。同时,要推选公道正派、热心村级公益事业、有办事能力的群众代表组成村民理事会,负责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工程质量的监督。村民理事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分阶段向全体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兴办公益事业中,要分轻重缓急,不能贪大求多,急功近利,不得超出农民承受能力。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避免村民理事会在兴办公益事业中被农村宗族房头和社会黑恶势力所操纵。凡不按规定兴办村级公益事业的,将严格按照监发[2004]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阅读全文
(想阅读完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如果喜欢本篇内容,请赞赏鼓励哦!
尚未有人赏赞,赶紧来一个吧
查看更多>>
请选择打赏类型
¥0.01
¥1
¥365
¥188
¥99.99
¥66.6
¥52
¥6.66
¥6
赏赞

分享: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相关内容
    热门推荐
    • 本周热门
    • 本月热门
        二维码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

        0.07981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