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范文)
2020-03-11 07:20:16 149

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范文)

 为加快我市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高新区和国家级经开区,下同)转型升级和改革创新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开发区内生动力

(一)坚持开发区的事在开发区办。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明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加快推进开发区管理地方立法工作,为开发区管理体制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按照赋予开发区市级管理权限的要求,分类制定开发区管理权限负面清单,开发区享有负面清单之外的市级管理权限,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步授予。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权限下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政府发文立户。

(二)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实行审批事项办事流程“一表清”,对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意见开展标准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布。针对企业申请的投资项目,制定菜单式“全流程清单”,将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事项一次性告知,明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办理程序、审批条件及相关申报要求。

(三)实行项目告知承诺制。开发区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项目业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相关事项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以承诺方式获批后,项目业主依法依规自主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开发区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验收不达标不允许投产。项目业主违反承诺的,相关信息列入信用记录并纳入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承担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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