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0年“3·15”期间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0-03-14 07:36:41 149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20年“3·15”期间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2020年“3·15”期间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2020年“3·15”期间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期间,食品消费旺盛,人口流动性大,群体性聚餐增多,是食品安全事故易发高发时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食品安全是消费者、各类媒体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同时,2020年全国和省、市人大、政协“两会”也将在“3·15”期间相继召开,做好2020年“3·15” 期间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全国和省、市人大、政协“两会”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意义重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组织领导。把加强“ 3·15”期间食品经营安全监管,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和防范食品安全舆论事件作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地监管工作实际,认真开展食品经营安全风险排查。制定2020年“3·15”期间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专项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和责任分工等具体内容,做到早预防、早安排、早行动、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努力化解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确保“ 3·15”期间食品经营环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负面舆情事件。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节日期间食品消费特点和本地区食品经营安全风险排查情况,突出以下重点,集中开展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时消除食品经营安全风险隐患。

(一)重点区域:学校校园周边、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医院周边、商业聚集区等。

(二)重点监管相对人: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旅游景区餐饮经营者、农家乐餐饮经营者、节日聚餐宴会供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举办单位、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重点是第三方冷库经营者)、批发企业、大中型商超、庙会集市食品经营者等。

(三)重点品种:大米、小麦粉、食用油、肉肉制品、水产品、酒类、糕点、饮料、乳制品、蔬菜、水果、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

(四)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有未经许可、登记、备案擅自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超许可、登记、备案范围加工、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

2.是否有采购、使用、销售、贮存来源不明、应检验检疫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过保质期、国家规定禁止加工销售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

3.是否有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4.食品经营者加工、销售过程中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5.是否有贮存、销售温度未达到食品标签说明书标示温度要求的冷冻冷藏食品、食用农产品。

6.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配备使用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加工销售食品安全过程控制是否达到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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