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军人荣誉感的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深化我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创建成果,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尊重和优待军人军属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官兵积极投身强军兴军的伟大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军人依法优先
1.优先对象。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校学员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以下简称“军人”)。随同军人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x人,不需要提供与军人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相关优先服务。
有效证件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文职人员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文职人员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荣誉证》《警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及军校《学员证》。以上证件仅用于识别军人身份,实名制售票、安检等手续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2.优先内容。严格落实国家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做好公路、水路、民航、铁路系统军人依法优先出行工作的文件精神,保障军人依法优先出行。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要设置军人依法优先窗口、依法优先通道、军人候机(车、船)室(区),在购票、安检、候机(车、船)、登机(船)、上车等方面对军人及其随行军属提供依法优先服务。政务中心、银行、邮政、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设置军人依法优先窗口、标识。医院要在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方面提供军人依法优先服务。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版权声明
作者原创,不允许二次传播,一经发现收回会员权益,追究法律责任。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