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犯罪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相关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予以认定。
第三条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行为奖励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一)谁举报、谁受奖;
(二)一案一奖、一事一奖;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及时兑现、规范管理;
(五)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xx省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涉案犯罪嫌疑人具体藏匿地点或其他相关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二)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
(三)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或者追逃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一)司法机关事先掌握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五)其他依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上述情形中相关人员举报线索有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其他相关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由受理、立案的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举报,被市级“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的,由市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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