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市级)
2020-04-01 17:10:50 119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市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制度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分管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主任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组成员包括各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并定期开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由综合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各科室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由综合科指定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主动公开工作规程

第五条 xx市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所有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在政务公开专栏上公开。为了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中心依照《条例》规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 局管理方面的规章和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三) 局年度预算、年度决算;

(四) 工作总结计划及相关政策;

(五) 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除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外,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公告栏、通知书等一种或多种有效方式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局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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