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管理制度(含休假、请假、考勤制度)(通用版)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岗在职人员,抽调参加中心工作人员,单位聘用及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条 国家法定假日含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是在工作有效时间内请假做私事,各股室、二级机构对请事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审批。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病休,x个月以内的由二甲以上医院出具医疗住院诊断证明;x个月以上的须经县法定医疗期鉴定小组认定,县法定医疗期鉴定小组从全县副高以上职称医师随机抽调人员组成。凡符合病休条件的,按以下规定调整工资:病假在两个月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x个月的,从第x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x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x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x个月的,从第x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五条 请假及休假实行轮级管理,按级上报,局人事股备案。
1、党组成员请假、休假由局长批准。
2、股室长、二级机构主职干部请假、休假由分管党组批准,并报分管机关负责人备案。两天以上由分管党组签字,报局长同意和分管机关负责人备案。
3、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一天以内由分管负责人审批,两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4、局干职工请假、休假必须填写《请假单》。未按程序履行手续或超假视同旷工,并按《劳动法》执行。
第六条 面部扫描指纹考勤规定:
(一)考勤单位:局机关股室、各二级机构(除康复医院、烈士陵园、福利院、光荣院自行考勤外);
(二)考勤对象:全体干职工;
(三)可免考勤的人员:
1、患重病人员,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报局党组审批;
2、参与中心工作的由本人出具中心工作牵头单位公函并写出报告,报局党组审批;
3、司机岗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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