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区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xx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倡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和公布。
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物业服务公司等级进行成本监审。
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等级相适应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前15天须将选择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县物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核准文件。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承诺服务项目内容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小区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拟调价方案、拟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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