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动物疫病”
1.对畜牧生产和人类健康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强制的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一类传染病;
2.新发现且对畜牧生产或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
3.上级界定的动物其它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染疫动物的数量、传播速度、死亡率、流行范围和趋势,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0羽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0羽以上的。
2.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30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五个乡(镇、街道)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发病数量在1000头以上的。
3.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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