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市级)
第一条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我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x政发〔2015〕xx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我市大数据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电子政务外网等的规划;
(二)涉及到全市大数据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电子政务外网等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制定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制定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由局办公室定期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四条 我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五条 局长、分管局长、科室负责人,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六条 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根据各科室工作职责确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科室。
第七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包括以下事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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