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党委“重大问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管理规定(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党委“重大问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按照《关于健全完善“重大问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的若干规定》(xx委发[2019]13号)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xx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集团党委“重大问题”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集团公司党委根据实际,在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中明确“重大问题”,并以科学民主的方式依法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建立“重大问题”清单,清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经集团公司党委审议,报经市级分管领导同意后,动态进行调整,并报市纪委市监委。
第三条 “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党委作出“重大问题”决策应重点围绕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等三个环节规范决策行为,通过民主协商、调查研究、群众参与、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监督反馈等方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作出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前,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和社会舆情评估。要把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区别不同风险等级,相应作出调整决策方案、暂缓实施决策等安排。
有关法律法规或党内法规对“重大问题”决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集团公司党委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
第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会议,应当通知市纪委市监委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二、集团公司党委“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条 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属于《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集团公司各党组织应严格按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向集团公司党委请示报告,集团公司党委应严格按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八条 集团公司党委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集团公司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清单制度。集团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范围和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制定请示报告事项清单。
第十条 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程序规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按隶属关系、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所属各公司向集团党委进行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以党组织名义进行,否则不予受理;集团公司向上级党组织进行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以集团党委名义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干部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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