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2020年工作要点(区县)
今年是全面实现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目标的收官之年。全县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xx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部署,结合实际,聚焦目标,发扬优势,补齐短板,狠抓落实,全面实现城镇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确保城镇贫困群众与全县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一、兜牢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一)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65元,由每人每月640元增加到70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由每人每月410增加到450元。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80元,由每人每月835元增加到每人每月915元。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300元标准分别落实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350元、950元标准分别落实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每人每月95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60元、70元标准分别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拓展保障对象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事实上确因重病、其他重残(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以外的)等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参照单人户按程序纳入低保。按照省厅制定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贫困家庭,认定为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实施相应救助。
(三)发挥临时性救助作用。发挥临时救助保障作用,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落实“先行救助”“急难地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充分发挥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自然灾害等影响的贫困群众根据需要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排查出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因疫情受到影响的,可通过临时救助资金采购生活必需品并按程序及时发放。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继续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
二、落实教育保障政策
(四)健全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将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就读子女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xx省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比照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标准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对在外省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由当地乡镇建立台账,做到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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