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局)
2020-05-02 08:25:44 155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节约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正确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费用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严格预算管理,规范内部经济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预算、决算管理,收支核算管理,资产管理,会计科目、凭证、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与会计移交管理,票据、支票、印鉴管理,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财务机构与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单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单独设置财务机构(财务科或财务股)。单位的财务活动(含其属二级预算单位)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财务科或财务股)统筹管理,财务从业人员(原则上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本单位在职在编身份人员,聘用本系统在职或退休财务人员必须报市局财务科备案)任用,应征求市局财务审计科的意见,不得任意调动或更换。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单位的财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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