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纪委办公室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若出现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在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对违法违纪教职工给予处分,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必须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对教职工给予处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本校任命的、有权给予撤职处分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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