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通用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高效保障各类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x办发〔xxxx〕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务用车管理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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