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督查办法(市级)
第一条 为有效加强和推动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或虽不具有管辖权,但项目建设需要我市服务和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国家、省、市、县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包括政府性投资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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