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同管理规定(通用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活动、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具有契约性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
(三)市政府委托的科研、法律咨询等服务合同;
(四)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五)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和审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根据政府合同内容所涉职责,由合同内容涉及的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承办单位”)承担合同的前期调研、起草、履行、纠纷处理等事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审查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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