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市级)
2020-06-13 18:02:58 149

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市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x号)、《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x发〔20xx〕x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规〔20xx〕x号)和《中共xx州委 xx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x发〔20xx〕x号)精神,结合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x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卫片执法及土地年度变更、违法占用耕地比例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x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乡镇开展;从20xx年起,每x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x年开展x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x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指标,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调剂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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