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市级)
2020-06-13 18:40:42 265

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市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信息化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履职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及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xx高新区、各乡镇、市属各部门内设机构及其下辖村委会、直属单位在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能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务新媒体的审核备案、监督考核及整合关停等工作。

xx高新区、各乡镇、市属各部门承担本辖区、本系统政务新媒体的第一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本系统内政务新媒体的检查、监督、整改、问效及整合关停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辖区内属省、州直属机构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执行。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承担政务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载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明晰权责主体,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开办、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确保政务新媒体工作职能与政府网站专栏、政府热线等政务公开平台和载体的管理职责在同一职能机构;选优配强工作人员,抓实教育培训,将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努力打造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并具备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和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的专业化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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