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高校)
2020-06-25 22:29:16 103

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广大教职工的校园业余文化生活,推动我校教职工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开展,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校工会大力倡导各类教职工文化社团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规范教职工社团或协会(以下简称社团)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社团是校内教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经校工会批准,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与管理,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在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各种思想性、学术性、创造性、趣味性、益智性、服务性等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陶冶教职工的情操、增强教职工的体质,加强社团成员教育,弘扬正能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  社团登记及审批

第四条  教职工社团的成立必须向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工会审核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报告;负责人、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章程。申请成立教职工社团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一般不低于三名,应为xxxx大学教职工;

2、社团的名称必须体现社团的宗旨,应简洁明了,其全称均冠以“xxxx大学”字样,一般不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尤其不得使用有损国际、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3、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4、有规范的章程。章程内容包含:名称、宗旨及性质;活动内容及范围;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必要的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5、各社团人数不得少于xx人;

6、每年必须有年度社团工作报告;

7、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经费来源。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提交申请材料后,校工会进行初步审核,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填写“教职工社团登记表”,办理注册手续。社团经校工会批准成立后,应尽快召开会员大会,正式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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