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交通秩序管理类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意见(范文)
2020-06-25 23:35:15 142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交通秩序管理类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意见(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相关部署要求,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x通字〔20xx〕xx号),现就推进交通秩序管理类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项目

根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市、县级公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x审改办〔20xx〕xxx号),涉及交通秩序管理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共四项:1、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2、在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3、指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4、指定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道路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

二、工作目标

以着力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为切入点,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确保20xx年x月底,实现企业和群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相关四项审批服务“最多跑一趟”的目标,努力实现“一趟不用跑”。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第x、x、x项审批主体为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x项审批主体分别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时,要积极配合并认真负责审核,及时反馈意见,可以当天反馈的一律当天反馈,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x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规范办理规程。鉴于第x项以及第x项涉及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审批服务事项,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暂未详细规定办理流程,且各地办理数量不一、办理流程不同,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聚焦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关系密切的事项,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对由本部门负责的审批服务事项,制定完善企业和群众办事指南和流程图,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明确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并通过网络、媒体、窗口等,同步向社会公开。省公安厅正在修订《xx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待正式下发后,各高速交警部门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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