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2020-06-25 23:41:51 62

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贴牌制造指的是一方委托另一方加工制造其指定的产品,并冠以自己的品牌销售。委托加工的一方为贴牌商,是品牌的拥有者。加工方为制造商,制造商应当是获得同类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凡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范围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要进行贴牌制造的,应当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

第四条申请安全标志的贴牌商可以是国内企业、国外企业及其他单位。

第五条贴牌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大陆地区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港、澳、台及国外申请单位应具备所在地区或所在国的合法资格;

(三)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不少于xxx万元人民币;

(五)从业人员应不少xx人。其中,每类产品至少应有x名技术人员,每名技术人员不得兼任两类以上产品的技术员。应有符合贴牌产品要求的专职检验人员;

(六)应有符合产品要求的设计、实验能力及产品检验能力;

(七)应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保障体系;

(八)应有注册商标;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贴牌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

(二)中国大陆地区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港、澳、台及国外申请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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