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高校)
2020-07-12 02:13:57 161

校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高校)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全面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行为,正确评价经济责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xxxx年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xxxx〕xx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xxxx〕x号)和《xx省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x教财字〔xx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即担任相应领导职务时所在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以强化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尤其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管为目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事项,应当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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