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区县)
2020-07-16 12:43:02 104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区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xx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对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作用,促进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县规委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审核以及检查、落实全县城乡规划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组成人员

(一)县人民政府县长任县规委会主任;

(二)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以及人大、政协联系自然资源局的副主任、副主席任县规委会副主任;

(三)委员由县政府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教科局、卫健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旅局、民政局、应急局、城管局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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